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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创意申请专利,创意和想法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只要准备的资料能够通过国家专利质监局的审核那么就可以申请相应的专利了,质监局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对创意和想法的审核结合当下判断所申请的创意和点子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满足张掖专利申请的要求来进行审核的。
专利法规定,只要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实施,能够实现的,就可以申请专利。所以,问题不在于技术方案是不是实物,而在于技术方案能否真正实现,转变成实物。可以把自己的想法idea写成技术交底书,让专利代理人给你扩展、增加技术方案,就能申请了。是软件的话,写专利的时候写成虚拟装置就行了。
你所说的欠缺技术把这个想法作出来,可能是你不懂其他技术领域为实现这个平台所要做的工作。但是在其他领域的技术人员来看,它是能够实现的。我举个例子,我在摄像的时候加入GPS,这样我摄制好的视频中能够显示我的位置。但是我并没有实际完成这个实物,那么只要在相关技术领域中,我的这个技术方案从技术上能够实现,那么就能申请到发明专利。
装置权利要求可以虚拟的写成如摄像模块、地理信息获取模块、显示模块等。这种虚拟装置的写法在通信、电学都很常用,而且以我的实践经历来看,确实能够授权。
专利申请大多数时候,创意不受专利保护——它们只受临时专利保护。如果发明人需要申请知识产权,可以选择临时专利。因此,思想和观念的早期专利申请也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
所谓商标律师,简单说来就是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并且以商标及其保护为主要法律业务的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各种商标方面的法律服务。那么商标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下。
第一,商标律师能够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企业策划商标发展策略,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利用商标不断发展壮大。
第二,如果企业商标出现侵权的情况,跟商标律师进行咨询的时候,商标律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具体的商标法律咨询和相关的法律方面的服务。
第三,商标律师能够全权代理企业商标方面的法律事务,比如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打商标侵权官司之前,他们还能够进行相关商标侵权证据的调查,为企业提供非常完善的商标方面的法律服务,让企业商标不出现任何不利的情况。
第四,如果企业想要进行商标转让或者商标评估等,为了以防万一,商标律师能够帮助进行策划浅谈,或者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具体的实施运作,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
第五,商标律师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更为完整的商标档案,与此同时还能够随时提供必要的档案服务。
第六,商标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特有的标志,商标律师能够帮助企业制定商标培育的可行性计划,让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打造出驰名商标。
由此可见,商标律师的业务范围是非常多的,只要是商标方面的法律服务,他们都能够给出法律意见,如果是因为商标问题引起的案件,他们也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方面的经验帮助企业打赢官司。
假冒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与伪劣商品有着严格的区别,伪劣商品是商品质量问题,假冒商标是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侵犯了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利。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倒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将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为:
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假冒商标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假冒商标行为的处理;基本上与处理侵权行为和方法相同。
一是对假冒商标罪的处理,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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